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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以及验收标准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二OOO至二OO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27-2001,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3.1.3,3.1.7、3.2.2、4.1.1、4.3.4、4.3.6、4.3.7、10.1.6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总则 
    1.0.1、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住宅建筑内部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1.0.3、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住宅装饰装修
    为了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内部表面和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2.0.2、室内环境污染
    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健康的氧、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 
    2.0.3、基体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 
    2.0.4、基层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表面层。 
    3基本规定 
    3.1施工基本要求 
    3.1.1、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3.1.2、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自检、互检及交接检。 
    3.1.3、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上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3.1.4、施工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1.5、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1.6、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 

住宅装饰装修的需求具有多层次的特征,不可能也不应当指望将这些不同层次的需求详尽地列入一个标准,但本标准力求体现最基本要求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参考了GB50209-20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最验收规范》、GBS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27-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等国家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户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修)中的给排水管道、电气、抹灰、镶贴、木制品、门窗、吊顶、花饰、涂装、裱糊、卫浴设备等项工程与室内空气质量的验收要求、验收方法和质量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装修住宅及新建住宅、住宅二次装修的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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