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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系统-真的很给力

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1 一般规定 
7.1.1 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7.1.2 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7.1.3 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要求。 
室外低压给水管道的水压,当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不应小于0.10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注:生活、生产用水量应按最大小时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Ⅰ)消防水源


第7.3.1条 在消防用水由工厂水源直接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事故时,另一条应能通过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


在消防用水由消防水池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应能通过消防水池的补充水和10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


第7.3.2条 石油化工企业宜建消防水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池的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当发生火灾能保证向水池连续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充水量;
二、水池的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3时,可不分隔,大于1000 m3时,应分隔成两个,并设带阀门的连通管;
三、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四、当消防水池与全厂性生活或生产安全水池合建时,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五、寒冷地区应设防冻措施。

(Ⅱ)消防用水量


第7.3.3条 厂区和居住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和相应处的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第7.3.4条 厂区和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应按表7.3.4确定。


第7.3.5条 联合企业内的各分厂、罐区、居住区等,如有各自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应分别进行计算。


第7.3.6条 一次灭火的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及建筑物的室外消防水量的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艺装置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类别及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等综合考虑确定。当确定有困难时,可按表7.3.6选定。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3h。


三、辅助生产设施的消防用水量,可按30L/s计算。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宜小于2h。


注:化纤厂房的消防用水量,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7.3.7条 可燃液体罐组的消防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按火灾时消防用水量最大的罐组计算,其水量应为配置泡沫用水及着火罐和邻近罐的冷却用水量之和;


二、当着火罐为立式罐时,距着火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相邻罐应进行冷却;当着火罐为卧式罐时,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内的邻近地上罐应进行冷却;


三、当邻近立式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量可按3个罐的用水量计算;当着火罐为浮顶或浮舱式内浮顶罐(浮盖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储罐除外)时,其邻近罐可不考虑冷却。


第7.3.8条 可燃液体地上立式罐应设固定或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其供水范围、供水强度和设置方式应满足下列要求:


1.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和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由室外管网直接供室内外消防用水。
使用条件:室外给水管网可同时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及生产、生活用水的水量及水压,为常高压系统,一般为低(多)层建筑采用。
2.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和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室内设消防水池,由加压设备供给室内消防用水。
适用条件:室外给水管网可满足室外消防用水要求,但不能满足室内消防用水要求。适用于单体高(多)层建筑。
3.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和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且设独立的消防泵房以及消防管网,供给小区各单体室内消防用水。
区域消防给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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